化學藥品注冊受理審查指南第二部分 注冊分類3、4、5.2類
本指南基于現行法律法規(guī)要求制定,對于指南中未涵蓋或未明確的受理事宜,申請人可與受理部門進行溝通。后續(xù)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等文件要求適時更新。
一、適用范圍
化學藥品注冊分類 3 類、4 類、5.2 類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藥品上市許可申請。
二、受理部門
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
三、資料基本要求
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及《化學藥品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的規(guī)定,提供符合要求的申報資料。申報資料應當根據現行版《M4:人用藥物注冊申請通用技術文檔(CTD)》(以下簡稱 CTD)格式整理,目錄及項目編號不能改變,對應項目無相關信息或研究資料,項目編號和名稱也應當保留,可在項下注明“不適用”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表的整理
藥品注冊申請表、申報資料自查表填寫應當準確、完整、規(guī)范,不得手寫或涂改,并應當符合填表說明的要求。依據《國家藥監(jiān)局關于藥品注冊網上申報的公告》的相關要2求,申請人應當通過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政務服務門戶藥品業(yè)務應用系統(tǒng)填報申請表,并完成在線提交。申請表各頁數據核對碼必須一致。
(二)申報資料的整理
基于電子通用技術文檔(eCTD)的形式提交申報資料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藥監(jiān)局關于實施藥品電子通用技術文檔申報的公告》的要求準備?;陔娮由陥筚Y料的形式提交申報資料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藥監(jiān)局關于實施藥品注冊申請電子申報的公告》《關于藥品注冊申請電子申報有關要求的通知》《國家藥監(jiān)局藥審中心關于更新〈申報資料電子光盤技術要求〉等文件的通知》等要求,準備全套電子申報資料(按要求需提交臨床試驗數據庫的,應當同時包含臨床試驗數據庫資料),并對其中所有 PDF文件使用申請人或注冊代理機構的電子簽章。申請人按照《申報資料電子光盤技術要求》或《eCTD 技術規(guī)范》準備的藥品注冊電子申報資料,可通過網絡傳輸方式提交。
四、形式審查要點
(一)申報事項審查要點
1.藥物臨床試驗終止后,擬繼續(xù)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的,應當重新提出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自獲準之日起,三年內未有受試者簽署知情同意書的,該藥物臨床試驗許可自行失效;仍需實施藥物臨床試驗的,應當重新申請。
2.仿制藥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情形,經申請人評估,認為無需或者不能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符合豁免藥物臨床試驗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直接提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同時應當在申請表中予以說明。
3.符合《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情形的,可以直接提出非處方藥上市許可申請,同時應當在申請表中予以說明。
4.臨床價值明確、原研明確的品種,申請人應當基于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仿制藥參比制劑目錄》進行研發(fā)及申報。
5.藥品上市許可申請審評期間,發(fā)生可能影響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重大變更的,申請人應當撤回原注冊申請,補充研究后重新申報。申請人名稱變更、注冊地址名稱變更等不涉及技術審評內容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藥品審評中心并提交相關證明性資料。
(二)溝通交流審查要點(如適用)
1.申請附條件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就附條件批準上市的條件和上市后繼續(xù)完成的研究工作等與藥品審評中心溝通交流,經溝通交流確認后提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
2.申請優(yōu)先審評審批的,申請人在提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前,應當與藥品審評中心溝通交流,經溝通交流確認后,在提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的同時,向藥品審評中心提出優(yōu)先審評審批申請。
3.已申請溝通交流的,應當提交與該申請相關的溝通交流編號、溝通交流回復意見,并就回復意見進行逐項答復。
(三)申請表審查要點
按照藥品注冊申請表填表說明的要求規(guī)范填寫申請表,填報信息應當與證明性文件中相應內容保持一致。
1.藥品加快上市注冊程序:按照該申請實際情況勾選。經溝通交流確認后,勾選“優(yōu)先審評審批程序”的,在提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的同時,按照優(yōu)先審評審批工作程序提出優(yōu)先審評審批申請;勾選“特別審批程序”的,應當按照藥品特別審批程序辦理。
2.申請事項:按照該申請實際申請事項填寫。申請臨床研究的,選擇“臨床試驗”;申請上市的,選擇“上市許可”。
3.藥品注冊分類:化學藥品應當按照《化學藥品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的規(guī)定進行選擇。
4.藥品通用名稱:應當與所選參比制劑的通用名稱一致。通用名稱未列入國家藥品標準或者藥品注冊標準的,申請人在提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交通用名稱證明文件,或同時提出通用名稱核準申請。
5.商品名稱:選擇“不使用”。
6.同品種已被受理或同期申報的其他制劑及規(guī)格:填寫該品種已被受理或同期申報的制劑或不同規(guī)格品種的受理號及名稱,包括聯合用藥的制劑受理號及名稱。
7.原/輔料/包材來源:申報藥品注冊時,應當填寫所用的原料藥、輔料、包材的相關信息(含原料藥受理號),并應當與所提交的證明文件/原料藥、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登記信息公示平臺中登記的相應內容保持一致。
8.主要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簡略填寫主要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應當涵蓋申報資料中所申請的適應癥信息。適應癥分類應當與適應癥一致。
9.是否涉及特殊管理藥品或成分: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y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管理的特殊藥品,應當選填。
10.本次申請為:填寫申報品種相同申請事項本次屬于第幾次申報。簡要說明既往申報及審批情況,如申請人自行撤回或因資料不符合審批要求曾被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不予批準等情況。原申請審批結束后,方可再行申報。
11.歷次申請情況:若為完成臨床研究申請上市的,應當同時填寫臨床申請受理號/生物等效性試驗備案號,以及臨床試驗登記號。
12.參比制劑信息(仿制藥適用):申請人應當選擇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仿制藥參比制劑目錄》已公布的參比制劑開展研究,并在此項填寫研究中所用參比制劑的相應信息。
13.申請人及委托研究機構所填報的信息應當與證明性文件中相應內容保持一致,并指
定其中一個申請機構負責向國家繳納注冊費用。已經填入的申請人各機構均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接受其授權者(另需提供委托簽字授權書,授權書應當加蓋公章(如有))在此簽名、加蓋機構電子簽章。
(四)申報資料審查要點
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的關于取消證明事項的公告中規(guī)6定的“改為內部核查”的證明事項,按公告要求執(zhí)行。
1.產品相關證明性文件
1.1 原料藥、藥用輔料及藥包材證明文件
1.1.1 原料藥、藥用輔料及藥包材合法來源證明文件,包括供貨協(xié)議、發(fā)票等(適用于制劑未選用已登記原輔包情形)。
1.1.2 原料藥、藥用輔料及藥包材授權使用書 (適用于制劑選用已登記原輔包情形)。如為供應商出具,需有原料藥、藥用輔料和藥包材企業(yè)授權,并附授權書。
1.2 專利信息及證明文件
上市許可申請時,仿制藥申請人應當按照《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的要求,對照已在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臺公開的專利信息,針對被仿制藥每一件相關的藥品專利作出聲明。此外,上述專利聲明還需通過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政務服務門戶藥品業(yè)務應用系統(tǒng)進行填寫和提交。其他無需作出專利聲明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出具申請的藥物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用途等專利情況及其權屬狀態(tài)說明,以及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聲明,并承諾對可能的侵權后果承擔全部責任。
1.3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研制立項批復文件(如適用)
1.4 對照藥來源證明文件(如適用)
參比制劑來源證明文件一般包括:官方網站的批準信息,所購參比制劑的實物和包裝標簽(包括內包裝和外包裝)照片,購買發(fā)票、說明書、進口藥品批件和進口藥品通關單(采用國外上7市的參比制劑時需提供)等相關文件。同時說明參比制劑的來源(上市國家或地區(qū))、藥品通用名稱、英文名、商品名、規(guī)格、劑型、持證商等信息。
1.5 藥物臨床試驗相關證明文件(適用于上市許可申請)《藥物臨床試驗批件》/臨床試驗通知書/生物等效性試驗備案號、臨床試驗用藥質量標準及臨床試驗登記號等相關材料,并就《藥物臨床試驗批件》/臨床試驗通知書中意見進行逐項答復。
1.6 研究機構資質證明文件
非臨床研究安全性評價機構應當提供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guī)范》(簡稱 GLP)的批準證明或檢查報告等證明性文件。臨床試驗機構應當提供備案證明。
1.7 藥械組合產品相關證明文件
經屬性界定確認屬于藥品或以藥品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應當提交藥械組合產品的屬性界定結果通知書。
1.8 允許藥品上市銷售證明文件(適用于境外已上市的藥品)
1.8.1 境外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允許該藥品上市銷售證明文件、公證認證文書及中文譯文。
1.8.2對于生產國家或地區(qū)按食品或按醫(yī)療器械管理的制劑,應當提供該國家或者地區(qū)有關管理機構允許該品種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
1.8.3 審評審批過程中,如相關證明性文件超過有效期,申請人應當及時向藥品審評中心遞交更新的證明性文件。申請人應當8同時承諾:審評審批期間,本文件載明的境外監(jiān)管狀態(tài)信息,如生產上市情況、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合規(guī)情況等內容發(fā)生變化的,及時如實告知監(jiān)管部門。
1.9 境外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允許藥品變更的證明文件、公證認證文書及中文譯文(如適用)
2.申請人/生產企業(yè)證明性文件
審評審批過程中,如相關證明性文件超過有效期,申請人應當及時向藥品審評中心遞交更新的證明性文件。
2.1 申請人資質證明文件
2.1.1 境內申請人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營業(yè)執(zhí)照等)、相應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及其變更記錄頁(適用于上市許可申請)。申請人自行生產所申報藥品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分類碼應當包含標識 A,且具備相應生產范圍;申請人委托其他生產企業(yè)生產所申報藥品的:申請人《藥品生產許可證》分類碼應當包含標識 B,且具備相應委托生產范圍,并應當包含受托生產企業(yè)的生產地址。
2.1.2 境外申請人指定中國境內的企業(yè)法人辦理相關藥品注冊事項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文書、公證文書及中文譯文,以及注冊代理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上市許可申請時,如變更注冊代理機構,還應當提交境外申請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冊關系的文書、公證文書及中文譯文。
2.2 生產企業(yè)資質證明文件
2.2.1 境內生產企業(yè)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營業(yè)執(zhí)照等)、9相應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及變更記錄頁(適用于上市許可申請)?!端幤飞a許可證》中,申報藥品所在的生產線應當具備相應生產范圍。對于企業(yè)新建生產線或生產線新增生產范圍,且尚未完成相關程序列入《藥品生產許可證》中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記錄中應當載明相應生產線變更信息及省局初步審核意見,或提供省局出具或認可的其他證明材料。受托生產企業(yè)《藥品生產許可證》分類碼應當包含標識 C 且具備相應受托生產范圍。
申請臨床試驗的,應當提供申請人出具的其臨床試驗用藥物在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的條件下制備的情況說明。
2.2.2 境外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該藥品生產廠和包裝廠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的證明文件、公證認證文書及中文譯文(適用于境外生產藥品)。對于生產國家或地區(qū)按食品管理的制劑,應當提供該國家或地區(qū)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該生產企業(yè)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的證明文件,或有關機構出具的該生產企業(yè)符合 ISO 9000 質量管理體系的證明文件。對于生產國家或地區(qū)按醫(yī)療器械管理的制劑,應當提供企業(yè)資格證明文件。
3.其他申報資料
3.1 注冊分類及依據
申請人應當按照《化學藥品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明確注冊分類,并在模塊一說明函中說明分類依據。
3.1.1 同品種不同規(guī)格,經申請人評估,認為適應癥和用法用量一致的,應當按照同一注冊分類進行申報。
3.1.2 口服溶液劑、滴眼劑、注射劑、吸入溶液劑具有與參比制劑相同的活性成分、劑型、濃度、適應癥、給藥途徑和用法用量的,可按照化學仿制藥進行申報,但需對申請裝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進行充分評估。
3.1.3 境內外同步研發(fā)的境外生產仿制藥,應當按照化學藥品 5.2 類申報,如申報臨床試驗,不要求提供允許藥品上市銷售證明文件。
3.1.4 境內生產的藥品增加境外已批準境內未批準的適應癥應當按照化學藥品注冊分類 3類申報藥物臨床試驗和上市許可申請。
3.1.5 國內上市的原研藥或原研地產化品種已納入《仿制藥參比制劑目錄》,但因為可及性等問題,制劑申請人選擇參比制劑目錄中公示的未進口原研藥品進行仿制,所申報適應癥與境內已批準適應癥一致的前提下,可按照化學藥品 4 類進行申報和受理。
3.2 仿制藥上市注冊申請時,在注冊批生產規(guī)模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申報資料至少需要包括三個注冊批樣品 6 個月加速及長期穩(wěn)定性試驗數據。同時應當完成商業(yè)規(guī)模生產工藝驗證,申報資料中應提交工藝驗證方案和工藝驗證報告。
3.3 臨床研究報告應當符合相關指導原則要求,臨床研究報告標題頁應當提供藥品注冊申請人(簽字及蓋章)、主要或協(xié)調研究者(簽字)、負責或協(xié)調研究單位名稱、統(tǒng)計學負責人(簽字)和統(tǒng)計單位名稱及 ICH E3 要求的其它信息;臨床研究報告附錄 II 中應當提供申辦方負責醫(yī)學專員簽名。臨床試驗數據庫11電子文件:應當為 SAS XPORT 傳輸格式(即 xpt 格式),隨全套電子申報資料一并提交。
3.4 擬使用的藥品通用名稱,未列入國家藥品標準或者藥品注冊標準的,應當在提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時同時提出通用名稱核準申請,并提交通用名稱核準相關資料。
3.5 擬申報注冊的藥械組合產品,已有同類產品經屬性界定為藥品的,按照藥品進行申報;尚未經屬性界定的,申請人應當在申報注冊前向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申請產品屬性界定。屬性界定為藥品為主的,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注冊,其中醫(yī)療器械部分參照醫(y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提交,單獨準備光盤。
3.6 申請人撤回注冊申請后重新申報的,應當對重新開展或者補充完善的相關情況進行詳細說明。
(五)其他提示
1.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yī)療用毒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不得委托生產;含麻醉藥品復方制劑、含精神藥品復方制劑以及含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復方制劑不得委托生產。但是,國務院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化學原料藥、藥用輔料及藥包材與藥品制劑關聯審評審批要求,參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辦理。在藥品制劑注冊申請時,由藥品制劑注冊申請人一并提供原料藥研究資料的,應當嚴格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的原料藥申報資料。
3.境外生產的藥品所提交的境外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包括允許藥品上市銷售證明文件、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12規(guī)范證明文件以及允許藥品變更證明文件等),為符合世界衛(wèi)生組織推薦的統(tǒng)一格式原件的,可不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及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認證。
《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出具的上述文件,只需辦理該國附加證明書,無需辦理該國和中國駐當地使領館的領事認證;但是,外交部公布的《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締約國名單注釋中注明不適用的除外。
4.生物等效性試驗應當按照《關于化學藥生物等效性試驗實行備案管理的公告》(2015 年第 257 號)等相關要求辦理。屬化學藥品注冊分類 3 類、4 類、5.2 類的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及細胞毒類藥品,申請人進行自我評估后,在能夠確保受試者安全的前提下,可進行 BE 試驗備案。
5.對于已獲準開展臨床試驗或已獲批上市的化學藥品,提出新增適應癥的,申請時與經過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批準的歷次申請重復的資料可免于提交(模塊一除外),但應當在申報資料中列出歷次申請中相關資料的編號(非 CTD 格式資料還應當列出編號對應的資料項目名稱)。
6.新藥(包括按照原化學藥品注冊分類 1、2 類以及現行化學藥品注冊分類 1、2 類申報的新藥)在開展臨床研究期間,境內外有同品種獲批上市的情況下,對已按新藥臨床批件要求完成臨床研究的,申請人與藥品審評中心溝通一致后,可以已完成的臨床研究資料,參照仿制藥路徑提出上市申請,無需提交專利聲明。其它同品種新藥為境外上市品種的,參照 3 類仿制藥申報,13其它同品種新藥為境內上市品種的,參照 4 類仿制藥申報。對尚未按新藥臨床批件要求完成臨床研究的,境內外其他獲批上市同品種遴選并發(fā)布為參比制劑后,申請人可以按照仿制藥研究有關要求,提出生物等效性備案或臨床試驗申請并開展相關研究,后續(xù)提出仿制藥上市申請;也可以與藥品審評中心溝通一致后,繼續(xù)完成已批準的原新藥臨床試驗,后續(xù)按前款原則,提出仿制藥上市申請。
7.對于無參比制劑品種,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藥監(jiān)局關于無參比制劑品種仿制研究的公告》的要求進行研判,經溝通交流確認后再行申報。注冊分類可按照境內境外是否已有該產品(以通用名稱判斷)上市劃分,參照現有仿制藥注冊分類申報;申報資料應當參考《國家藥監(jiān)局藥審中心關于發(fā)布〈無參比制劑品種開展仿制研究的技術要求和申報資料要求(試行)〉〈無參比制劑品種開展仿制研究的溝通交流申請資料要求(試行)〉的通告》的要求提交。
8.已在境內上市的境外生產藥品轉移至境內生產的,應當由境內申請人按照化學藥品仿制藥,提出上市注冊申請。申請人可參考《國家藥監(jiān)局藥審中心關于發(fā)布〈已上市境外生產藥品轉移至境內生產的藥品上市注冊申請申報資料要求(化學藥品)〉的通告》的要求提交申報資料。
五、受理審查決定
(一)受理
1.受理通知書: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14
2.繳費通知書:出具《繳費通知書》。
(二)補正
申報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
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出具《補正通知書》。
(三)不予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四)受理流程圖
六、其他
其他未盡事宜,請參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等現行的規(guī)定不符合要求資料申報
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簽收資料并進行形式審查
(5 日)
出具《補正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出具《受理通知書》《繳費通知書》等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技術審評符合要求15及技術指導原則等有關文件執(zhí)行。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 2020 年 7 月 3 日發(fā)布的《化學藥品注冊受理審查指南(試行)》(2020 年第 10 號)同時廢止。
七、附件
1.化學藥品 3、4、5.2 類注冊申報資料自查表
2.參考目錄
來源:CDE
原文下載:化學藥品注冊受理審查指南(試行).pdf